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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A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邓健|时间:2020年06月11日|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卢玺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102民初45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XX, 负责人A,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A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中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98,双方约定信用卡的使用方法、利息、相关费用的计收方式及还款方式,被告应承担相关的费用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被告使用该卡,截止至2015年8月17日,被告共欠原告该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02322.28元,现诉讼要求被告:1、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计102322.28元(截止2015年8月17日)及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滞纳金等;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A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行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一张,原告对被告的信用程度进行审查后同意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双方在领用合约中约定:被告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被告在免息还款期限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部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被告按照日息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天数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被告使用信用卡应按照原告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贷方余额返还手续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原告直接计扣被告信用卡账户;如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司法途径等向被告催收欠款,并有权停止该卡及被告名下其他原告发放的信用卡的使用,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被告超过信用额度进行交易的,原告按照超额部分按5%加收超限费,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卡号为62×××98),被告开卡使用,截止2015年8月17日,被告共计欠原告透支本金76417.61元、利息8186.33元、滞纳金等17718.34元,原告向被告催要不成,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账户迟缴情况明细查询、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申领信用卡后,可在原告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善意透支,被告透支后,原、被告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关系,由于被告在约定的期间内未归还透支本金及相应利息,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合计102322.28元(利息、滞纳金等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2015年8月18日至欠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滞纳金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952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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