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黄陵县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欲将该汇票贴现,指派其工作人员刘云鹏办理票据贴现事宜。刘云鹏与喻X刚共同找到西安泽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X政,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泽X公司,后泽X公司委托张X将票据贴现款97万元分两笔先后转入黄陵建筑公司指定的两个账户,即先向刘云鹏的个人账户汇款48万元,后向喻X刚的个人账户汇款49万元。但事后,喻X刚并未将转入自己账户的49万元票据贴现款交给黄陵建筑公司,故黄陵建筑公司将泽X公司、喻X刚、谢X政及张X一起诉至高陵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票据或再支付52万元。一审法院判令喻X刚向黄陵建筑公司支付票据贴现款49万元,并判令泽X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
对于喻X刚应当向黄陵建筑公司支付的49万元票据贴现款,泽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法律分析:
1.首先,明确涉案纠纷中的人物关系及相关法律关系。
该案主要的当事人为黄陵建筑公司、泽X公司、喻X刚,黄陵建筑公司为要办理票据贴现的持票人,泽X公司为承办票据贴现的一方,喻X刚为代表黄陵建筑公司办理票据贴现的中介。其他涉案人员的身份为:刘云鹏为黄陵建筑公司工作人员,谢X政为泽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为谢X政之妻。
2.其次,明确该案件的票据关系、确定该票据交易的合法性。
黄陵建筑公司与泽X公司的票据贴现交易诚实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而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喻X刚在同泽X公司洽谈票据贴现的合同内容是取得黄陵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刘云鹏的,黄陵公司在收到泽X公司向刘云鹏个人账户转入的48万元承兑款时对合同内容也未提出异议。黄陵建筑公司与泽X公司的票据贴现合同合法有效。
3.确定泽X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其票据贴现的付款义务。
黄陵建筑公司员工刘云鹏将票据交付喻X刚,喻X刚将票据交付泽X公司、并与泽X公司洽谈票据贴现事宜。泽X公司因喻X刚持有黄陵建筑公司票据合理相信喻X刚为持票人。另外,泽X公司向喻X刚提供的刘云鹏账户转款48万元时,黄陵建筑公司对泽X公司的付款行为并未提出异议,泽X公司对喻X刚是黄陵建筑公司票据贴现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进一步确信。泽X公司后将剩余票据贴现款49万元支付到喻X刚指定的自己的账户,泽X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其票据贴现的付款义务。且黄陵建筑公司在起诉状中也明确表述,要求泽X公司“再支付”52万元,表明黄陵建筑公司也认可泽X公司已经支付票据贴现的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