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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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 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的实施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2次举报
2020-11-03


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

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做好跨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跨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

    一、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逐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和守法经营,对检查对象既涉及我厅又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采取跨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跨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我厅作为发起部门、其他部门作为配合部门,二是其他部门作为发起部门、我厅作为配合部门。关于第一种情形,有关处室、单位应当提前制定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比例、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其他配合部门、配合部门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公开要求以及具体流程等,经其他配合部门会签同意后,通过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发起,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按照流程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关于第二种情形,我厅收到其他部门需要配合联合监管的需求后,对属于省本级监管职责的,由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抽取检查人员,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对属于下级部门监管职责的,由下级部门具体实施检查工作,相关处室、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利用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发起或参与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抽查次数不得低于我厅总抽查次数的10%。

二、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编制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明确了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三、完善执法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对象名录库

《关于印发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1号)施行后,我厅已经建立省本级执法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对象名录库。对需要跨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相关处室、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跨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分库,方便其他部门使用。省本级跨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分库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对象名录库为基础,相关处室、单位根据监管对象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关信息。为做好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许可有关信息补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对象名录库。对行政许可历史数据,由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尽快将有关信息补充到省本级跨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对行政许可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由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和厅执法监察局共同进行,也可以抽调其他处室、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确保程序合法、检查合规、结果正确、内容公开。

    四、强化结果运用和公开

检查工作结束后,根据“谁检查、谁处理、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具体承担或配合检查的相关处室、单位,将检查结果录入或者导入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信息公示系统,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的有效衔接,构筑“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社会治理格局。

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鲁政发〔2019〕10号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且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形的,不追究执法人员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或搞形式主义等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各有关处室、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规定,全面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