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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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某软件公司劳动争议案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2026-04-27
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应综合考虑劳动者违约情况、收入状况、在职期间及所在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予以调整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0日,徐某入职某软件公司,曾担任的岗位有高级网络专家、资深运维专家、高级资深专家,每月税前工资为78000元。徐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的相关事宜作出约定。
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9日解除,某软件公司向徐某出具《离职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告知函》,载明:徐某需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09日止)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将按月支付相当于徐某离职前月基本工资50%金额(即390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徐某确定离职去向后需及时通知公司,并按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公司对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徐某违反相关竞业限制约定,应立即全额退还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向公司支付相当于徐某离职前12个月年度总收入的两倍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就差额部分做出进一步赔偿。
某软件公司主张徐某入职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某科技公司,但不清楚其具体入职时间,并提交时间戳证书、视频及截图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取证时间分别为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7月30日,取证地点均为某大厦,徐某多次出现在某科技公司办公区附近并进入某科技公司,据此可以认定徐某已入职某科技公司。对此,徐某主张无法确认视频截图中的人物为其本人,其于某软件公司离职后处于待业状态,其委托某咨询公司代缴社保。根据徐某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缴纳记录,某咨询公司为徐某缴纳了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2021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于2021年6月、2021年7月为徐某扣缴税款。某软件公司主张徐某向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486352元,徐某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显失公平。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徐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其一,徐某于仲裁中对某软件公司提交的多份时间戳证书、视频及截图不持异议,诉讼中却表示无法确认其中所显示人物系其本人的陈述前后矛盾,其未就该人物是否为其本人作出明确陈述,法院对某软件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对某软件公司主张其中显示人物系徐某的主张予以采纳。其二,徐某主张其从某软件公司离职后处于待业状态,由某咨询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根据某软件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徐某多次在工作时间进入某科技公司,徐某就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对徐某上述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法院采纳某软件公司关于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
关于违约金数额。基于公平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与违约金,当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与劳动者所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悬殊,且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请求,综合考虑劳动者违约情况、收入状况、在职时间及所在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降低违约金的数额。结合徐某在某软件公司工作期间、收入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徐某向某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936000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缔约优势地位,与劳动者约定“天价违约金”的情形时有发生,劳动者在诉讼中往往抗辩违约金数额过高而显失公平。在判断用人单位主张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时,法院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
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将综合考虑劳动者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持续时间、约定的以及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经济收入水平、劳动者因违反义务所获得的利益等因素。该案明确了违约金过高的调整规则,既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竞争利益,亦传达用人单位应合理设定违约责任、规范竞业限制约定的价值导向,推动构建诚信有序、权利义务对等的劳动关系,助力构建和谐稳定、健康有序的用工环境。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