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觉醒,意识到养老金的重要性,开始向单位主张养老待遇损失。
我打算分两篇说下我对于这类案件的思考,今天说下工作年限未满十五年情形下,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处理?
一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从上述规定来看,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受理条件是1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3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要得到法院的支持,还要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因果关系。
二.工作年限未满十五年的处理
目前,山东至少有三种处理方式。
1.驳回诉求
法院认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3.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4.因果关系。
2.以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作为赔偿额。
3.这个公式就是社会月平均养老金x12个月x(平均寿命-社保缴费满15年的年龄)x(劳动关系年限/15年)x单位养老保险承担比例
这种观点的底层逻辑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初看,非常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第一种处理方式以欠缺因果关系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也不是没有道理,毕竟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就是俗话说的没有社保开户,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没法开户,很难评价劳动者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继续缴费的问题。
我想了好久,初步观点是分情形处理1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前没有参保,达到退休年龄前也没有向单位提出补缴社保的问题,那么“推定”劳动者无退休年龄之后继续缴费办理退休的意愿,以未能享受养老待遇与单位无因果关系按照上述第一种方式处理;2如果劳动者没有参保,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向单位提出补缴社保的要求,因为单位无正当理由阻却导致没有能社保开户,则按照上述第三种方式处理。3如果劳动者已经在退休年龄到达前开户,则看劳动者是不是有继续缴费的行为或者询问员工是不是继续缴费并在审理期间开始缴费,如果是,则按照上述第三种方式处理。
三.国内某些省区处理方式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九龙坡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综述(2014.7.30)
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5年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所致损失的,应否支持?
一致意见认为,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即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5年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退休后仍然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加上灵活就业期间合计缴满15年保险费,劳动者仍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在退休后也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进而给劳动者造成未缴纳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2014.12.9)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已失效,但精神仍在)
第二十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劳动争议部分(2013年9月)
23、关于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在劳动者已经交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按其在流动窗口自行缴纳或其他单位代缴的社保费金额进行赔偿。在劳动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根据鄂人社发(2009)35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15条的规定,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损失;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以劳动者主张损失时的缴费标准按工作年限予以赔偿。
关于医疗保险的损失赔偿,对于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劳动者发生医疗保险事故的,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酌定用人单位支付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若此期间劳动者未发生医疗保险事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应当缴纳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予以支持。
4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20条)
8.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损失的,如何计算损失?
答: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末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损失数额,可以采信。在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具体损失数额时,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致使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退休金条件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未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进行调整。
上款规定中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十五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协议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注销、吊销、撒销、解散、破产等情形导致无法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亦应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以劳动者申请仲裁当月的养老金数额为计算标准,计发期限为劳动者申请之日的次月至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均预期寿命期间的月数(不足整月的按整月算),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