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于1996年8月入职被告公司工作,于2008年4月调离被告公司。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其缴纳1996年至200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告分两次补缴上述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2024年9月,原告办理退休时发现被告未为其缴纳数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原告自行补缴了上述费用后,要求被告返还其补缴的社保费用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医疗保险费。
法院认为
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劳动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论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还是个人直接到社保征缴部门补缴,在承担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之后,使得劳动者财产受损、用人单位取得不当得利,劳动者可请求返还。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能按时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告自行补缴了被告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上述社会保险费用的返还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与劳动者就是否缴纳、缴纳比例及缴费金额等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其法定缴费义务。若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缴费义务的情形,可以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保险费,单位拒绝补缴的,劳动者可在自行补缴后,向用人单位追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社会保险费追偿权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