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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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时效计算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1次举报
2025-07-30

【案情简介】

吴某与D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吴某离开公司后二年内,不在同类产业中任职,不向同类产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商业秘密与技术,但未约定向吴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期限。2021年4月14日,D公司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吴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一直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吴某于2022年9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D公司认为吴某主张的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法院对此未予采信。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和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必要条款。因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总额从一开始就是确定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目的在于解决劳动者因就业受限而可能产生的生活困难,为其生存提供持续稳定的经济保障。所以按月支付,并不意味着将总体的经济补偿分割为多笔独立的债务,仍应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理解为同一笔债务。《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类推适用该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仲裁时效,应当统一从整个竞业限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