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般不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劳动者能够提供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且只诉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
答:劳动争议依法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申请人分别向这两个地方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超过一年时效,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如果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那么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劳动者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则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如果劳动关系终止,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答: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决定,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可以选择向一家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两家法院起诉的,由先受理的法院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仲裁裁决系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能向基层法院起诉,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在十五日期限内以快递形式寄出的,不视为超期。劳动者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起诉不受十五日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如仲裁系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答:1.起诉状及证据材料;2.劳动者身份信息(或用人单位营业执照);3.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决定);4.送达回证(或送达物流信息)。
答:起诉的内容一般不应超过仲裁申请的范围,如超出的,法院不予处理。如增加的诉讼请求和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事项具有不可分性,那么不用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一并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答:可以,如只就部分事项提起诉讼,仲裁全部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用人单位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注销或被撤销的,劳动者可以起诉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股东。
如仲裁裁决作出前,用人单位已经注销的,劳动者可以在仲裁中申请变更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反映。
需要注意的是,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据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