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于2021年5月27日入职某眼科医院公司,工作岗位为医生助理。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2月28日,某眼科医院公司将赵某未签名确认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进行了备案。2022年9月17日,赵某提交了《辞职报告》,某眼科医院公司行政院长签名同意。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请求。赵某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眼科医院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入职后,某眼科医院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某眼科医院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某眼科医院公司提出其与赵某已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了劳动合同备案的抗辩主张,因其提供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中并无赵某的签名确认,不能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由某眼科医院公司应支付赵某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系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引发的诉讼。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而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