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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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从事的业务不属于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次举报

基本案情


某酒店管理公司经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住宿服务等,不包含摄影及相关服务,其名下经济实体为某度假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某。张某某从事摄影工作,于2019年9月份开始到某度假酒店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酒店管理公司发给张某某印有“某度假酒店张某某”字样的工牌。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2月,胡某每月发给张某某7000元左右的报酬。2020年12月25日张某某应胡某安排,驾驶某酒店管理公司所有的车辆外出摄影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经张某某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张某某与某酒店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酒店管理公司不服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网络招聘摄影师,张某某进入该公司提供摄影服务,接受某酒店管理公司的管理,按月领取报酬,所拍摄的作品用于某酒店管理公司所经营酒店企业宣传及酒店服务,符合前述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某酒店管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前述认定,其关于系法定代表人胡某个人与张某某合伙提供摄影服务并分成的主张不符合常理,亦与其招聘、管理张某某并通过法定代表人胡某发放报酬及在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以公司名义处理的情形不符。原判以摄影相关劳动不属于某酒店管理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摄影工作主要是交付劳动成果具有相对独立性为由认为双方不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对某酒店管理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不当。再审改判驳回某酒店管理公司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经再审查明,虽工商登记信息中某酒店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未记载“摄影”或相关业务,但某酒店管理公司在酒店内及与其使用相同注册商标开展经营的其他酒店宣传推广中均有“驻店摄影师为入住客人提供摄影服务”的相关内容,相关旅行达人社交媒体文章、张某某微信朋友圈内容亦能与前述宣传推广内容相互印证。故,虽某酒店管理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摄影及相关服务,但通过提供摄影服务进行宣传推广以提升酒店品牌形象、吸引更多客人入住系酒店行业经营中的常见情形,某酒店管理公司关于摄影服务不是其业务范围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系胡某个人与张某某合伙从事摄影业务并按比例分成的抗辩与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再审法院结合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网络招聘摄影师、张某某自2019年10月起提供摄影服务、某酒店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按月向张某某发放较为固定的报酬、张某某系按照某酒店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驾车外出摄影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某管理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张某某家属协商治疗及工资发放等事实,作出前述判决。



刘德政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刘德政律师广泛从事了劳动法相关的各类诉讼、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