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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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某置业公司及某厂混同用工纠纷案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次举报
【案情简介】

侯某某于2010年3月份进入某房产公司处工作,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侯某某在某房产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主管楼盘销售,月工资一万元,以现金形式发放。2011年, 侯某代表某房产公司参与了对某置业公司的收购。2013年,某房产公司收购某置业公司。某房产公司、某置业公司、某厂名义上为三家独立的企业,但实际控制人均为马某。侯某根据马某的安排,同时为某房产公司、某置业公司、某厂提供劳动,均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保。2015年1月份开始,侯某开始被拖欠工资。2022年11月份,侯某被辞退。侯某找马某索要工资,遭到拒绝。侯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关联公司的某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 195800元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某房产公司 、某置业公司、某厂为关联单位,形成混同用工,侯某可主张与任一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当前企业的形态趋向复杂化,以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关联公司这三种形态最为普遍。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亲属关系,办公场所、人员、业务内容等同一或高度混同,容易形 成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现象,形成混同用工。在出现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承担了更多的举证责任,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的情况出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认定已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本案的难点在于关联公司的认定:某房产公司、某置业公司、某厂是否为关联公司。但现实中实际控制人往往将关联公司登记在不同的人名下,办公场所、人员均不同。关联公司的隐蔽性增加了关联公司认定的困难。本案中,综合全案证据和查明情况,三家企业确为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应向侯某某支付拖欠工资。
【典型意义】
当前,企业的组织形态复杂、多变,部分企业往往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逃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目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 加之法律意识往往也比较淡薄,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就会难以举证,导致维权难度增加。本案中,某房产公司、某置业公司、某厂在名义上均为独立的商事主体,但实际控制人实为一人。劳动者听从实际控制人的安排,交叉为三家企业提供劳动。劳动者主张与某一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时,首先就需举证证明三家企业为关联公司;其次才需举证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所以,本案中关联公司的认定就尤为关键。
【推荐理由】
实践中,部分企业或者因为人力资源管理不到位,导致出现劳动关系混乱的混同用工;或者出于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目的,利用其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制造混同用工,这就导致出现劳动争议后,劳动者难以举证,维权困难。
本案不同于常见的单一劳动关系案件,本案劳动者同时为三家企业提供劳动,但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且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导致劳动关系难以认定,进而难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这些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本案代理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了案涉三家企业的裁判文书,又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找到了关于三家企业的报道,完成了对关联单位关系的举证,最终代理劳动者维权成功。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向社会昭示,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平时的劳动用工管理,尽量避免出现混同用工;另一方面,企业应依法履行其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不论是有心还是无心,都不应存在通过混同用工逃避法律责任的念想。


刘德政律师,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刘德政律师广泛从事了劳动法相关的各类诉讼、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