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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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签订的《线路承包协议》等协议已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应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0次举报
2024-01-19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某物流公司股东李某代表公司与冯某签订《线路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将某电商平台城南地区配送任务发包给冯某,并约定工资计发方式。后冯某到某物流公司设立的某电商平台北碚网格仓从事物流配送工作,期间先后受李某和第三人徐某某的管理。2021年7月,包括冯某在内的10名司机签署《某电商平台北碚仓承揽配送协议》,协议约定不同路线的起步价和单价,协议甲方落款处无签章。2021年8月,某物流公司向冯某作出《处罚决定书》,以冯某拒绝配送货物为由对冯某进行处罚。2021年9月,冯某向某物流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冯某申请劳动仲裁,向该物流公司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冯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须具备主体资格、主观合意、经济及人身依附性等重要特征。本案冯某和某物流公司签订的《线路承包协议》具备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冯某需根据物流公司要求的配送线路进行配送,并需完成一定的配送量,遵守物流公司为其制定或者与其约定的工作规则,冯某从物流公司获取的劳动报酬是其稳定收入来源,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鉴于《线路承包协议》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应当认定冯某和物流公司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冯某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由于平台企业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界定。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重点审查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签订的《线路承包协议》等协议是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并考量劳动者是否根据企业指令或者控制完成工作任务,是否能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和交易价格;是否需要遵守企业为其制定或者与其约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依托该用工企业获取的劳动报酬是否是其稳定收入来源等因素据实认定用工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既有效防止用工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规避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