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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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快递行业中快递员与快递站点成立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35次举报
2024-01-13

01

基本案情

The first part


      原告曾两度在被告处从事揽件、派送快递等业务。第一次结束于2021年3月19日,系原告主动提出终止工作;第二次时间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某速递公司做某镇的快递件取送业务,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派件业务,负责将快件派送给收件人,其完成派件业务所用的车辆由原告自行提供,车辆日常用电及维修费用、通话费等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二是揽件业务,原告自行揽收快递后将快件交由被告运输。

      2022年10月,原告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等,仲裁裁决双方系承揽关系,驳回其仲裁请求。原告遂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是由其提供劳动、被告提供以劳动报酬为对价的社会经济关系,且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故应当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被告答辩:首先,被告不关系原告的劳动过程,只关系原告的劳动成果,仅需根据原告实际完成的派件量向原告支付承揽费用,且原告完成收派件的交通工具系自带的,故双方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其次,原告从揽件业务中赚取了相关差价,双方之间符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再者,被告自始至终对原告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劳动管理,所谓的穿工衣、快递车上载明物流公司名称,均属于被告下达总公司要求,并不存在实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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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裁判观点

The second part


      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本案中原告的收入与其出勤情况并无关联,而是由其派送快递的数量、好评率以及收寄快递数量决定,不具有持续、定期的特点,被告对于原告的收入没有决定权。双方的关系不符合上述通知规定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认定原告、被告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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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关系辨别

The last part


      本案的重点在于对自备交通工具的快递员与快递站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员每送达一件快递,公司依据其劳动成果结算承揽费用,没有底薪,快递员完成了送达才有报酬,其收入不具有持续、定期的特点。故快递员与快递公司间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便快递员自备交通工具,没有底薪,但快递员事实上从属于快递公司,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均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双方之间存在人身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属于劳动关系。

      上述观点的分歧主要是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对于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知,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且双方之间以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成果为对价进行报酬支付

      而承揽关系则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工作,定期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主体双方是否具有经济以及人身上的从属性。人身依附性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下提供劳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报酬以及休息休假的权利均由用人单位决定;经济从属性则是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雇主支付、劳动者在经济上对雇主具有依附性。

     本案的一审法院着重从经济上以及人身依附性上进行了说理,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