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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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有效吗?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0次举报
2024-01-12

基本案情


审理中,法院向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发函,调查蔡某某举报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操作股票事宜,青海监管局复函称,根据核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蔡某某关于智慧能源公司举报事项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张某于2016年9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科极客公司),担任销售部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以录用通知为准。《录用通知函》约定张某“税前固定月薪:人民币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就张某工资发放情况,极科极客公司主张张某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及关爱通积分方式发放,但张某主张关爱通积分并非工资组成部分,属于公司福利。双方均确认关爱通积分1分可折抵1元使用,通过网络平台可用于购买购物卡、充值缴费、偿还信用卡等,对此极科极客公司主张上述工资支付方式系出于避税目的;张某主张通过关爱通积分消费需支付6%手续费。


后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等事项发生纠纷,张某将极科极客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其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239 011.48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三薪等项。


来源:(2019)京0108民初19786号、(2019)京01民终8364号




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主张极科极客公司发放的关爱通积分并非工资组成部分,属于公司福利,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应证据。结合双方所确认的关爱通积分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消费,1分折抵1元,即关爱通积分可用于变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之规定,张某在职期间长达近两年均未对其工资发放方式提出异议,本院有理由认为双方已就张某工资支付方式达成一致,从而确认极科极客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及关爱通积分方式支付工资。依据极科极客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所载工资(除绩效奖金)、事假天数以及双方确认的绩效奖金实际发放情况核算,极科极客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张某工资之情形,经核算,极科极客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4442元。张某要求极科极客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于法无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极科极客公司主张张某的工资系通过银行转账及关爱通积分方式发放,张某认可关爱通积分的发放与工资明细表一致,但主张其与极科极客公司并无以关爱通积分替代货币发放工资的约定,关爱通积分仅为公司给予的福利。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部为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施行而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亦强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显然严重冲击了我国的财政、税收及社会保险等体系制度,应当严格禁止。故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不发生工资支付的法律效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双方对张某26000元的月工资标准没有争议,对工资发放情况亦无争议,故极科极客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未足额发放的货币工资部分,经本院核算,金额为167403.03元。张某关于拖欠工资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不仅是对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劳动报酬权利的严重侵害,而且严重冲击了我国的货币、财政、税收及社会保险等诸多制度体系和经济秩序,既侵害了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又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该种行为,除了严格禁止外,还应当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为无效,有利于保护各方利益。


以非货币形式发放工资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自始不发生工资支付的法律效果。由于导致支付工资行为无效的过错在用人单位一方,因此,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支付的货币工资以及其他损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劳动者基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受领的非货币,属于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同样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可以要求折价补偿。用人单位如果还有其他损失,则只能自行承担。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