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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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刘某与某建筑公司、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 ——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建筑施工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12次举报
2024-01-08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某集团公司将其承建的高速公路A3合同段项目分包给某建筑公司。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约定某建筑公司委托某集团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2020年4月20日,刘某到A3合同段项目工地工作,某建筑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费。2020年5月6日,刘某在该项目工地拆内膜板时不慎跌落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刘某请求某建筑公司、某集团公司共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故,某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刘某工伤保险待遇,某集团公司作为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对某建筑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应依法为建筑项目、建筑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切实加强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