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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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9次举报
2024-01-04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扣发其工资作为“压金”,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账本”时,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扣发工资的请求。


基本案情


重庆某公司与周某签订《劳务合同》,内容为:“甲方(用工方):重庆某公司  乙方(被聘方):周某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用工协议:一、乙方到甲方门市烧烤师(学徒),聘用期11个月,时间从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9月17日止。二、工资待遇:3500元/月,按月结清,甲方不得拖欠乙方工资……”。2022年6月27日,周某眼睛受伤,此后未到重庆某公司上班。2022年7月6日,周某给“某某烧烤”发微信:“压金转我银行卡上”,“某某烧烤”回复:“周师傅,你不做了吗?”周某回复:“没有安全感,不做了”。2022年7月7日,周某给“某某烧烤”发微信“还没有转过来”,“某某烧烤”回复:“忘记了”“好多”,周某回复:“你有账本,请你转过来。”“某某烧烤”回复:“我昨天晚上没有上班”“等一会儿,我下班的时候,对账的时候给你转过去”“你确定就不上班了吗?”周某回复:“是的”,“某某烧烤”回复:“有空过来坐坐,欢迎随时来吃烤鱼”。2022年7月8日,周某给“某某烧烤”发微信:“每月压500元八个月了,你不转过来”,“某某烧烤”回复:(表情符号)“周师傅”“你真搞笑”……周某继续发微信:“4000元工资,请你转过来”,“某某烧烤”回复:“工资一分不少的给你了”“你再这样的话,确实是太过分了”“来的时候跟你谈好了,3500一个月的”“你来的时候什么都不会,我还没有那你交学费那你给钱呢”等。


法院裁判


从周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如“你有账本,请你转过来”“等一会,我下班的时候,对账的时候给你转过去”等可以看出,在双方提到“压金”时,重庆某公司并未进行否认,同时称“对账”,可以看出重庆某公司应该有工资表等对账单,但重庆某公司并未提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即对周某主张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八个月扣发的工资共计4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