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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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用工合规-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主体聘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违法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工伤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9次举报
2023-05-08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28日,M公司将外墙工程分包给案外人邹某,邹某于次月招用周某从事外墙保温一体板安装工作。同年9月9日,周某在工作中不慎摔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为工伤,用人单位为M公司。M公司未为周某办理工伤保险。经鉴定,周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周某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周某、M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人员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M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邹某,周某被邹某招用后因工受伤,M公司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判决M公司向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8万余元。
【典型意义】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较为混乱,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劳动关系模糊不清、法律责任承担不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双方之间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该企业对此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积极推动建筑施工行业规范用工行为。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