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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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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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被继承人妻子名下,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父母是否享有继承权?

发布者:彭萍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1日 1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陈某岩系被继承人父亲,龙某英系被继承人母亲,肖某元系被继承人妻子,陈某娟系被继承人养女。 201811日,被继承人陈某平因病去世,留下五层自建楼房一栋价值约1500万元,因该栋房屋仅登记于被继承人妻子肖某元一人的名下,且肖某元认定该栋房屋系其个人财产,陈某岩与龙某英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分配。无奈之下,被继承人父亲与母亲找到本律师,要求对其儿子的遗产进行分配。

裁判结果

该自建房系被继承人陈某平与被告肖某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在被告肖某元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继承人陈某平与其约定了该自建房归被告肖某元个人所有的前提下,该栋房屋应该为被继承人陈某平与被告肖某元共同所有,虽然该栋自建房登记在被告肖某元个人名下,但并不能否认被继承人在生前不具有所有权,故该栋房屋的1/2份额系被继承人陈某平的遗产,应由继承人陈某岩,龙某英,肖某元,陈某娟共同继承,依法进行分割。

一、登记在被告肖某元名下房屋一栋第一层靠西侧的一间门面及第四层的两套房屋归原告陈某岩、龙某英所有(陈某岩、龙某英各享有1/2份额);剩余第一层三间门面和第二、三、五层的房屋归被告肖某元、陈某娟所有(肖某元享有5/6份额,陈某娟享有1/6份额)

典型意义

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虽然本案房产仅登记在被继承人妻子个人名下,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缺的财产,如夫妻双方对于婚后财产没有特殊约定,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我国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张家界
  • 执业单位: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820********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