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锦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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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纠纷律师】典当公司行借贷之实经济纠纷律师介入高额费用未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吴锦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55人看过

  成都经济纠纷律师吴锦熤介绍说,舒城县居民王某用自己的奔驰牌轿车作抵押,向六安一典当行借款50万元作为资金周转,并约定了借款的高额利息及综合费用。后因无力偿还,王某被典当行告上法庭。该院最近对此案作出判决,典当行以典当之名行借贷之实,以此获得高额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王某与六安某典当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典当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为0.4%,月综合费率为2.6%,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日,典当行与王某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一份,王某以其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向其提供了抵押,王某朋友的服饰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典当行如约向王某发放贷款50万元。王某向典当行出具借条一张,典当行向王某出具当票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因无力偿还,典当行同意将借款展期三个月,王某又将抵押的车辆续当三个月,典当行向王某出具续当凭证一份。逾期后王某无力偿还,被告上法庭。

  成都经济纠纷律师成都民间借贷律师成都律师成都金融律师吴锦熤认为:典当行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款不具有典当的法律特征,实属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利率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故典当行与王某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无效。

  成都经济纠纷律师成都民间借贷律师成都律师成都金融律师吴锦熤介绍说最近,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归还六安某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及律师费,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服饰有限公司对其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典当行诉请的月综合费用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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