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成功案例之:挪用公款罪
案件时间:2016年3月
管辖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
律师电话:13348814938
案件情况:
黎某是某银行某支行的行长,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其账户内公款人民币460.8万元,通过网络银行购买了某网络平台的理财产品,后因投资失败无力归还。2016年3月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收到拘留通知书后,黎某的家人第一时间委托了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的吴锦熤律师团队,接到案件后吴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黎某,后又到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调取相关资料进行辩护思路的制定。
经过吴律师团队的精心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吴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判处了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相关法条: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下一篇
成都看守所律师-被关进看守所怎么办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