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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咨询:哪些行为是交通肇事逃逸

发布者:吴锦熤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415人看过

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没有给于被害人以积极救助,反而逃跑,弃被害人于不顾,为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或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 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 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 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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