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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案例一则
最近代理原告起诉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已离异的两被告共同归还。涉案标的不大(十万元),但是作为一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件,我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
原告是被告一的表姐,两被告是夫妻。2015年12月,被告一称被告二做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就200,000元款项转入被告一账户,被告一未出具借条,被告二也从未参与借款的过程。2017年原告得知两被告感情出现问题,于是通过微信、电话跟被告二说这件事,被告二称当时考虑到两被告感情还要经营下去所以同意归还这笔借款,并且写下欠条快递给原告,但之后并没有归还。被告一的母亲在2018、19年期间归还了100,000元。2019年初两被告离婚,原告联系不上两被告,随委托律师起诉两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一没有到庭。被告二出庭应诉,承认欠条是其所写,但是欠条中所述他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不存在,被告一借款时他完全不知情,也没有收到过借款,所以不应由他来承担债务。法院判决:被告二以其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视为其对被告一借款的追认,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确认已归还100,000元,剩余100,000元两被告共同偿还。
本案判决依据的正式2018年1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哪怕借款时确实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但是另一方事后做出追认,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