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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规定夫妻一方人身损害保险金?个人财产or是共同财产?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属于婚姻关系期间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在一方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法律只明确例举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商业保险,《婚姻法》第18条:“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所表达的外延已不能明确涵盖商业保险所得人身损害赔偿金。这次《民法典》第1063条修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把不完全列举改为更为周延的表述方式,在表述上更加准确。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