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业十多年,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处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股权分割、夫妻债务、股权分割等案件,有丰富的离婚案件办案经验,专业耐心,注意办案效果,深受当事人好评。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案例分析
丈夫借款,钱汇入妻子账户
徐美丽(化名)与王铁柱(化名)是一对夫妻。2019年,丈夫王铁柱向张全富(化名)借款,张全富同意后,向王铁柱妻子徐美丽的银行账户打款30万元。
徐美丽分多次,于不同时间将款项打给丈夫王铁柱。随后,王铁柱以个人名义,向张全富出具借条一份。王铁柱出具借条时,徐美丽也在场。
借款到期后,王铁柱未及时归还借款,张全富电话联系徐美丽,催讨借款,并称当时夫妻一起来借款,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徐美丽表示,“字我没签,钱我没花,我不来还。”徐美丽认为这笔借款自己并未使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全富遂诉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铁柱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徐美丽对于借款本息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夫妻应共同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案涉款项全部由借款人张全富汇入徐美丽的账户内,再由徐美丽汇入其丈夫王铁柱的账户内。王铁柱向张全富出具借条时,徐美丽在现场,其对汇入自己账户的款项并无异议。
上述事实可以表明,徐美丽对于借款是知情的,并对于借款也进行了处分,徐美丽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铁柱、徐美丽共同归还原告张全富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被告徐美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夫妻双方对于举债是达成合意的,如:共同签署借条,或其他可以能为双方同意借债的表示。
另一种是虽是一方举债,但是为双方所用,日常生活或共同经营。因为双方受益,所以由双方归还,并无不公。
相关法律: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