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瑞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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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郭瑞平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7次举报
2023-10-24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网友咨询:

  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虽然法律规定如此,但现在的司法观点倾向于认为,探望权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

  律师补充:

  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隔代近亲属探望(外)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当前,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期间形成了深厚感情。这种因特殊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离世而消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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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平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领域。河北经贸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滨海新区
  • 执业单位:天津友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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