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叶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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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要为丈夫交通肇事“买单”吗? ——以案说法之交通事故侵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汪叶静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1907人看过

  交通事故中,丈夫赵康(化名)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行人陈锋(化名)意外死亡。在赵康因交通肇事罪入狱之后,陈锋父母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赵康的妻子以及在公安机关处理事故期间自愿为赵康提供担保的父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究竟赵康的妻子和父亲是否需要为这起交通事故“买单”呢?本文主要解析了交通事故侵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许多群众关注的问题。


  案情回顾


  交通肇事获刑又赔钱


  2013年10月12日19时30分许,家住地区实验林场八队的赵康骑着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外出办事撞倒行人陈锋,致使陈锋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阿克苏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无驾驶证的赵康负事故主要责任,陈峰负次要责任。


  为此,赵康先行赔付了陈锋父母13.6万元作为赔偿。2014年2月25日,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赵康犯交通肇事罪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0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康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赵康获刑之后,陈锋父母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赵康的妻子及在公安机关处理事故期间自愿为他提供担保的父亲承担共同赔偿责任40余万元。


  陈锋父母认为,赵康和妻子李莹系合法夫妻关系,而此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期间,赵康入狱了,妻子李莹和担保人父亲应该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李莹认为自己不应该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为丈夫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债务“买单”。


  法庭审判


  侵权债务与妻子无关


  12月16日,记者了解到,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驳回了陈锋父母要求赵康的妻子李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赵康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其妻子李莹是否担责,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康与陈锋父母之间的侵权债务发生在赵康和李莹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肇事车辆所有人是赵康,但实际该车是赵康与李莹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因此该侵权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李莹也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需担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所负债务是因陈康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其侵权行为与夫妻另一方无关,且侵权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特定性,故应驳回陈锋父母对李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


  经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的,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赵康违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锋死亡,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诉讼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所以赵康理应按主次划分的责任,向陈锋父母赔偿相应的损失。对陈锋父母要求李莹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要求一审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赵康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陈锋父母人身损害保险金12万元(此款已先行赔付);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1.5万元;作为担保人的赵康父亲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陈锋父母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侵权债务不算共同债务


  对于该案判决结果,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石少波解释说,是否追加赵康妻子为共同赔偿责任人,关键看涉案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石少波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获得的赔偿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地说,夫妻一方对外侵权债务,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应是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判断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看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的生产和家庭生活而进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形成债务,是因个人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形成的侵权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再次,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如赌博这一非法行为导致的赌债因缺乏合法性而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也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在民法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这意味着,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而另一方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过错,均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故不应承担对方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夫妻双方并无共同举债的意愿,该债务产生的最终目的也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具体到本案中,赵康因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一般应由侵权行为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妻子李莹不必为此“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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