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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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工伤维权之难

发布者:吴勇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702人看过

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工伤案

——谈超龄农民工工伤维权之难

作者:吴勇

李某,1956年出生,50岁。2016年10月3日,其在成都成华区某项目工程从事杂工工作时,在22楼工作时,因跳板断裂,从22楼跌至21楼,造成脑部,胸部严重损伤。李某委托本律师后,依法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关系确认,该仲裁委以李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以《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该案不予受理,故,本律师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前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立案时,法院要求将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工伤,及将赔偿一同向法院起诉,将诉状重新更改后,交至法院,法院立案。

案件开庭时,庭审中,被告单位律师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提出抗辩,

法官对诉求,案件处理程序没有意见,只是以案件确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为由建议律师慎重考虑,作为农民工,在确认劳动关系上,证据的确欠缺,为保险起见,本律师与原告家属协商,建议撤诉,准备充足证据后再行起诉。

此后,本人要求原告到其户籍住所地开具证明,以证明虽然原告超龄,但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以及找寻其他证人,工作时的安全帽等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第二次,再行向成都成华区法院起诉,立案时,问题出来了,法院说,对劳动争议案件,撤诉了,不能再行起诉,我当即觉得相当惊讶,第一、当初撤诉,为安全起见,我是亲自打电话询问过庭审法官的,庭审法官说,没问题;第二、我查遍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那个法律法规说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阶段原告撤诉了不能再行起诉,经过和法院立案庭的激烈争辩,法院勉强把案件立案了,案件到了庭审法官手里后,对我直言,说劳动争议案件撤诉不能再起诉,这个案子的庭审法官是很资深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我心里面纳闷了,那你们干嘛给我立案?),说,先庭审再说......

案件开庭了,这次法院没说撤诉不能再起诉的事情了,这次的庭审法官却让我“毛骨悚然”,说我程序不对,只是直言,工伤事故案件,没有劳动部门的的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认定,法院不可能认定劳动关系和确认为工伤,更不能判决工伤赔偿(坚持,就给你驳回),言下之意,不管原告是否超过退休年龄,不管劳动局是否受理,劳动关系认定与工伤认定必须劳动部门完成,也就是,在劳动局已经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情况下,要解决,必须去告劳动局,何其难,等到结案,要等到何时,确认劳动关系,从现目前证据情况来看,证据的确薄弱。劳动关系确认成功,被告是否必然起诉到法院,再上诉等等,然后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再赔偿仲裁,再起诉,再执行.........遥遥无期的官司啊,真是.......

暂时不说证据,从程序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由此看来,劳动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起诉至法院,案件程序何许错?

根据所有证据材料,如果劳动关系很难确认的情况下,案件必将按劳务关系来进行处理,看原告的租房合同和实际居住情况,其所租房屋确属农村房屋,租房合同和房产证房屋的性质也属于农村房屋,更没有持续务工的证明,要证明在城镇持续务工并按城镇标准佩服的确较难。按劳务关系来处理,农村户口10级伤残能拿到6万元,就算不错了。好在,被告单位不是那么绝情,通过法院施压和原告底价的高高不下,同意支付55000元解决,考虑到走工伤程序的风险和持久战的问题,以及考虑到劳务关系处理的后期风险,我与法官共同建议,给原告及家属作太多次的工作,案件最后以55000元调解解决,最后结案。

【律师总结】维权,需要证据,事实你可以说得长篇大论,但是,在法律面前,只讲证据,没有同情。维权,需要法律,需要执法人员对法律专业的把控等等。当然,上述案件一个处理方式是:起诉劳动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再仲裁赔偿,最后,不服,再到法院.......维权,历程艰难啊,每个程序走完,4年,够吗?毕竟,被告单位的律师也够专业,要拖案件,太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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