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逾期支付部分货物租金,法院判决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及利息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6日,原告汇某公司与被告唐某芬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1)由原告汇某公司向四川茂某公司购买“福田雷沃重工”装载机九台;(2)原告汇某公司向被告唐某芬出租该九台“福田雷沃重工” 装载机,租赁期限为24期(月);(3)由供应商(出卖方:四川茂某公司)向承租方(被告唐某芬)直接交货,并由双方共同验货、验收,交付地点为云南省玉溪市,同日,被告肖某天以《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为被告唐某芬向原告汇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9月26日,被告唐某芬以《租赁物确认书》及《声明书》形式对租赁物的实际验收事实给予确认。
被告唐某芬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及2014年12月、2015年1月、2月三个月租金后,后期剩余租金2115074.4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唐某芬均不履行租金实际支付义务。
据此,原告汇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成都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及法院判决】
本律师依法接受汇某公司委托后,对涉案重要证据《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核,根据合同确定了供应商方(出卖人)、出租方(买受人)、承租方(被告)的权利义务,租金价款、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近而将涉案的重要《转账凭证》及《借支单》、《租金支付清单》等等重要证据向法庭提交。同时,在案件起诉时,为使案件后期执行顺利及为防止被告不转移财产,本律师依法将被告及其担保人之房产、车辆全部给予查封。
庭审中,本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根据原被告双方《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唐某芬逾期连续超过三期的,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租赁物租金211.5074万元,同时还应当按合同约定每日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万分之四的迟延支付利息,同时,因原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有被告承担。同时,被告肖勝天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相关证据,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系三个方面进行举证、质证和抗辩。最后,一审法院根据本律师提交的证据及案件事实,判决被告唐某芬向原告汇某公司支付租金211.5074万元、利息24.56万元,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保全费。
【律师建议】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在履行租赁物交付义务后,承租人应当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否则,在出租人履行完毕租赁物交付以后且租赁物本身无任何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承租人逾期或者拒不支付租赁物租金的,对其违约行为,法院通常会支持出租方的诉讼请求,从而判决被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利息及相关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同时,若承租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将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或对自己的名誉,信用的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