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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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女士剖腹产因医院操作不当导致双下肢麻木

发布者:吴勇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722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0年12月28日,原告蒲某某因生产到四川省某医院行剖腹产手术,次日分娩出一活女婴,但术后第二天蒲某某出现双下肢肢体麻木,腰骶部感觉减退,大小便失禁。蒲某某在该院继续治疗半年后,病情仍不见好转,后不得不到北京上海等地到处寻医,但病情仍未好转,如此严重的病情给蒲某某及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痛和经济负担。

2011年12月,蒲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吴勇律师)将四川省某医院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案件在医疗过错鉴定中,因成都市某知名司法鉴定所未按《司法鉴定规则》鉴定程序和规则,及因其他厉害原因,作出了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和无过错责任的司法鉴定结果,本律师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后,仍未得到该鉴定中心及法院的认同,最后,本律师代原告蒲某某被迫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撤诉。

案件撤诉后,经本律师与王律师仔细研究最终确定了诉讼方案,即,与蒲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后确定,让蒲某某到四川华某医院住院治疗一周做确诊性检查,再到南充川某医院做康复性治疗,住院一周。

基于此,2012年10月23日,蒲某某到四川华某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0月30日办理出院手续。2012年12月3日,蒲某某到南充川某医院住院治疗,蒲某某病情无明显好转,于2012年12月8日出院。

办案过程

根据医学专业知识及办案经验,本律师与王律师认为:被告一四川省某医院在行麻醉手术过程中未能察觉原告脊椎变直等病变情况,术中麻醉时操作不当导致患者神经根受损,以致原告双下肢肢体麻木及大小便失禁,同时,四川省某医院在原告出现相应症状后,也未能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进行对症诊疗,导致病情延误。三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过错赔偿责任。

据此,本律师与王律师根据事先确定的诉讼方案,将四川省某医院、四川华某医院、南充川某医院诉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立案后,原告蒲某某的损害后果与三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有过错,过错责任多大、过错参与度是多少以及伤残等级是多少,后续治疗费多少成为案件的关键及焦点。

医疗纠纷处理通常法院要依赖于专业机构的司法鉴定,故,在案件处理中,本律师及王律师依法代原告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为避免第一次诉讼中医院与鉴定机构的利害关系,本律师及王律师强烈要求南充顺庆法院指定四川省以外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进行一系列的医疗鉴定,最终,在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南充顺庆法院依法指定重庆某知名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系列医疗鉴定。在医疗鉴定的听证程序中,律师同原告以及三被告均参与了听证,双方就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了陈述及抗辩。三月后,重庆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做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平公正的确定了四川省某医院、四川华某医院、南充川某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伤残等级以及后续治疗费等结果。

在专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过错责任以及实际损害后果面前,被告一四川省某医院各种抗辩及异议均被法院给予驳回,在证据(鉴定意见书)及事实面前,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达成了最终的赔偿意见,2015年11月11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四川省某医院向原告蒲某某支付了20余万元的各项医疗赔偿款,原告的医疗纠纷案件就此告终。

仲裁结果

原告蒲某某的医疗纠纷案件,从2011年12月第一次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至2015年11月11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最终做出《民事调解书》结案,经历了整整4年时间,漫长的诉讼(官司)让原告及其家人饱受极大的伤痛及经济负担,值得欣慰的是,在本律师及王律师的竭力努力下,让原告得到了必要的医疗赔偿。

律师观点分析

医疗纠纷,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患者与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责任如何承担的诉讼类案件,通常情况下,患者为避免医疗机构的不当医疗行为将可能给自身带来的损害,患者在治疗过错中,一定要懂得保存患者医院之间的所有医疗单据及相关住院病历材料,并懂得如何及时封存病历,否则,一旦医疗纠纷出现,将很难取证,权益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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