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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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法院判还本付息

发布者:吴勇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04日 157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4年1月18日,李某与王女士签订了出借资金委托书,王女士委托李某将其闲散资金15万元出借给四川某药业公司。

2014 年1月22日李某受王女士之委托,与四川某药业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某药业公司在每月24日向王女士支付利息,若在合同履行期内累计两次发生拖欠利息的应按未清偿的10%计收违约金,并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同日,四川某担保公司(被告二)及何某某(被告三)均以书面《担保合同》形式为某药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某药业公司以《授权委托书》形式委托张某代其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凭证;出借人王女士(原告)分别于2014年 1月26日、2月13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某药业公司受托人张某账户现金转款五万元、十万元。张某出具了两份《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8个月,利率及利息支付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借款期限届满后,四川某药业公司仅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剩余利息及本金,四川某药业公司迟迟不能支付,经出借人王女士多次催收,某药业公司、四川某担保公司以及何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清偿借款义务。故,王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某药业公司、四川某担保公司以及何某某诉至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仲裁结果

【案件办理】

本律师依法接受王女士委托后,认真分析本案件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动核实案情,搜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庭审前本律师依法到工商局、房管局、公司住所地查询本案公司基本信息、担保人房屋登记信息、公司运营情况,查知:某药业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向民间募集资金达到上亿人民币,目前厂房仍在运营,但处于资产不良状态;保证人何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 ,遂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抗辩理由,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本律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本案证据材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转款凭证)进行强有力的论证,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在庭审中为王女士的借款事实及利息计算做了重要的事实陈述,抗辩,举证以及质证。最终,人民法院根据本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驳回三被告的抗辩理由,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判决:被告四川某药业公司、四川某担保公司、何某某连带清偿原告王女士借款15 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最后维护了出借人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4年1月18日,李某与王女士签订了出借资金委托书,王女士委托李某将其闲散资金15万元出借给四川某药业公司。

2014 年1月22日李某受王女士之委托,与四川某药业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某药业公司在每月24日向王女士支付利息,若在合同履行期内累计两次发生拖欠利息的应按未清偿的10%计收违约金,并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同日,四川某担保公司(被告二)及何某某(被告三)均以书面《担保合同》形式为某药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某药业公司以《授权委托书》形式委托张某代其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凭证;出借人王女士(原告)分别于2014年 1月26日、2月13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某药业公司受托人张某账户现金转款五万元、十万元。张某出具了两份《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8个月,利率及利息支付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借款期限届满后,四川某药业公司仅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剩余利息及本金,四川某药业公司迟迟不能支付,经出借人王女士多次催收,某药业公司、四川某担保公司以及何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清偿借款义务。故,王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某药业公司、四川某担保公司以及何某某诉至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仲裁结果

【案件办理】

本律师依法接受王女士委托后,认真分析本案件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动核实案情,搜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庭审前本律师依法到工商局、房管局、公司住所地查询本案公司基本信息、担保人房屋登记信息、公司运营情况,查知:某药业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向民间募集资金达到上亿人民币,目前厂房仍在运营,但处于资产不良状态;保证人何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 ,遂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抗辩理由,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本律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本案证据材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转款凭证)进行强有力的论证,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在庭审中为王女士的借款事实及利息计算做了重要的事实陈述,抗辩,举证以及质证。最终,人民法院根据本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驳回三被告的抗辩理由,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判决:被告四川某药业公司、四川某担保公司、何某某连带清偿原告王女士借款15 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最后维护了出借人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吴勇律师,就职于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系四川省律师协会、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时间10余年,擅长各类经济、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