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勇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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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依委托代理案件,律师代理费依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发布者:吴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123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30日,四川鑫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依法委托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许文林律师、吴勇律师代为处理其与与成都申某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了《风险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以诉讼结案的,鑫某公司按诉讼判决书确定金额的8%(按顾问单位优惠20%)向原石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鑫某公司委托后,吴勇律师第一时间投入到案件的建设工程造价评估鉴定中,在长达整整7天的时间里,吴勇律师伙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完成了造价170多万元的工程对量,鉴定评估报告出具后,鉴定结果以96万的无争议部分事实让鑫某公司在案件中处于主动地位。据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申某公司向鑫某公司支付工程款96850.20元及其利息。许文林律师、吴勇律师经过全面对案件及判决的分析后,认为案件在一审判决中,对有争议的工程造价认定存在错误,建议鑫某公司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申某公司向鑫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万元及其利息。二审终审案判决后,吴勇律师多次向申某公司协商及沟通,申某公司先后向鑫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94万元和25万元,履行后对剩余执行款项,吴勇律师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吴勇律师积极配合鑫某公司,并与执行法院、被申请人申某公司积极沟通和协商,最后,鑫某公司与申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申某公司支付完毕最后10万元工程款,案件结案。

但是,案件执行终结后,作为委托人的四川鑫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却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向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余元,我所在向其寄送《工作联系函》及《律师函》后,其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支付义务。据此,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将四川鑫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案件处理】

金牛区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我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提交了案件在鉴定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执行阶段及我所后期工作联系及款项催收的相关证据,在证据及事实的基础下,在案件庭审中,被告四川鑫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种种托词、借口及理由均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四川鑫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0元,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的合法权利得到了金牛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律师办案总结】

在日常的法律事务中,作为社会的公民个人或者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但是,律师职业,也属社会众多行业中的其中之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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