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律师
吴丹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辩护词

作者:吴丹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3610次举报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接受****的指派,指派我作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阅卷及参与整个案情的庭审。对罪名与事实部分均没有异议,主要在量刑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前无前科,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诉所犯罪行,对整个作案的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不隐瞒、不避重就轻,口供的一致性较强,为本案的顺利侦查提供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自愿认罪,并在今天法庭审理阶段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每年只能以农作物作为家庭的经济来源,他并不知道东方角鸮是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对他来讲,他只知道是野生动物,其次,他并不知道杀害野生动物还能触犯国家法律,从社会危害性来讲,被告人是没有多大社会危害性的,比起暴力犯罪远远小得多。

   五、经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涉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提请法院最大限度的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决定。

                                                   

吴丹律师,曾在上海从事法律服务多年,现在嵊州市的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吴丹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