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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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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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案辩护词

作者:吴丹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3次举报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通过阅卷及参与整个案情的庭审。主要在事实与量刑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为了得到从宽处理的结果,愿意认罪,我尊重他本人的意见,本辩护人对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及成立何种罪名不再提出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存在异议。

第一,新华大宗交易平台与中鑫石化交易所是合法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本案中所涉客户交易及操作行为均是在新华大宗交易平台与中鑫石化平台上进行,客户操作的产品均是上述公司符合法律上的运营产品,客户投资的资金均是流向新华大宗与中鑫石化,但本案未涉及新华大宗与中鑫石化,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新华大众与中鑫石化是合法的,因此,客户投资交易向平台缴纳的手续费也是符合该行业的交易习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手续费应当予以扣除。

第二,其起诉书上认定被告人陈**的涉案金额为287.088029万元,涉及被害人8名,但并未具体载明涉案金额如何组成,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仅有一名与被告人陈**有关的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其他均只提供了交易记录,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他们的损失均是由被告人所造成,且唯一的一份询问笔录,被害人戴**在笔录中明确表示被告人没有向其提供反向行情,都是其自身操作造成损失的。基于以上事实,有交易数据,没有询问笔录的另外7个被害人中极有可能存在依据自己的判断,自己操作直接导致损失的。在仅有交易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直接将客户损失等同于涉案金额显然不公平,这部分的亏损及相应的手续费应该予以扣除。且被告人陈**反复说明被害人胡**并非其客户,也未拿取过胡**的任何手续费,辩护人在庭审中也询问了被告人蔡**及陈*,他们均证明胡**并非被告人陈**客户,而是公司的客户,被告人陈**并未收取任何有关胡**的手续费,该客户的手续费及亏损均由公司所得,被告人陈**在重庆睿懿公司只是一名普通的业务员,无法查看后台数据,更不会知晓公司挂在其名下的客户。因此,被害人胡**这部分的亏损及手续费应当直接予以扣除。被告人只是希望找到一份工作来肩负照顾家庭的重任,从而减轻家庭负担,所赚取的仅仅是他付出劳动之后的所得,被告人实际所得收入仅一万多元,包括其基本收入3000每月,所以在计算回报所得时应当扣除他们的底薪,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基于提成计算违法所得的依据。

在量刑方面,检察机关已经认定被告人属于从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诉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同时,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过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综合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提请法院最大限度的对被告人作出减轻处罚。


吴丹律师,曾在上海从事法律服务多年,现在嵊州市的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吴丹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