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冬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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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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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原审被告)男与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苏冬冬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9日 8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房某某于1986年6月18日向滑某某借款9000元,1988年12月1日向滑某某借款10500元,并向滑某某出具两份借条,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后房某某陆续向滑丙彦还款,截止2012年7月3日共计还款15820元。2012年7月22日,甲方滑某某与乙方房某某签订一份协议证明,内容为“1、乙方于86年6月18日借甲方现金9000元,乙方于88年12月1日借甲方现金10500元,两项:每元利息每月0.02元计算;2、因某种原因乙方对86年6月18日借条认可,却对88年12月1日借条表示不认可,为此,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对本条鉴定后如有不实,甲方表示本息不要,如果无误,乙方必须给甲方赔情道歉,并请客一桌;3、乙方所还甲方借款统为利息还款,不做本金还款;4、结账,甲乙双方同意以本协议证明为依据,均不得有任何异议。甲方:滑某某,乙方房某某”。2012年7月22日。再审中房某某举出新证据,拟证明滑某某曾于1991年2月6日收到其偿还的34000元,证据内容为“今收到房某某现金叁万肆仟元整,特此证明,滑某某”。原审原告滑某某认为该收条与本案房某某的借款无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该收据的来历。

律师点评:该案件中双方对于还款金额与利息争议比较大,但是都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推翻对方的主张。作为律师,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是我方想要的,但是从化解矛盾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双方各退一步,也是将该事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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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5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