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4年1月31日,冯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陈某借款68000元,当时双方约定作为出借方的自己可以随时要求冯某某偿还借款,但后来陈某急需用钱时数次向冯某某催要借款,但冯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律师点评:该案件本身没有太多争议,主要在于被告一直不露面,且名下没有可供执行得财产。所以在借款时,尽量让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第三人担保,以免出现执行困难的情况。
苏冬冬律师
发布者:苏冬冬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9日 10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4年1月31日,冯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陈某借款68000元,当时双方约定作为出借方的自己可以随时要求冯某某偿还借款,但后来陈某急需用钱时数次向冯某某催要借款,但冯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律师点评:该案件本身没有太多争议,主要在于被告一直不露面,且名下没有可供执行得财产。所以在借款时,尽量让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第三人担保,以免出现执行困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