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5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王某驾驶豫Gxxxxx号牌小型轿车,沿213省道由西南行驶至与亿隆大道丁字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沿213省道由东向西南直行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逃逸。
律师点评: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经过与被告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选择撤诉。
苏冬冬律师
发布者:苏冬冬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9日 6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5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王某驾驶豫Gxxxxx号牌小型轿车,沿213省道由西南行驶至与亿隆大道丁字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沿213省道由东向西南直行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逃逸。
律师点评: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经过与被告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选择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