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原告系经营起重电器等制造加工、销售;二被告从事起重行业,系合伙关系。2015年期间,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控制柜、变压器、行程开关等共计价值42900元的起重配件,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将价值42900元起重配件交付给被告,被告刘永国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但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仍拒不支付。
律师点评: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经过法院调解,被告同意了支付,但是提出呢能不能少点,经过和原告沟通,原告认为诉讼可能会持续比较长的时间,且可能还需要执行,故同意了被告的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后,原告选择了撤诉。
苏冬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