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4年12月14日,佘某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郝某某借款100000元,月息3分,约定借期一年,佘某、李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作了担保。
案件点评: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佘某某一直主张借款系赌资,没有实际交付。郝某某经过证人出庭作证,还原了案件事实,法院对借款予以认定。
建议: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查,会越来越严格,作为出借人,在借款交付时,尽量选择转账到债务人账户的方式,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苏冬冬律师
发布者:苏冬冬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7日 7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4年12月14日,佘某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郝某某借款100000元,月息3分,约定借期一年,佘某、李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作了担保。
案件点评: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佘某某一直主张借款系赌资,没有实际交付。郝某某经过证人出庭作证,还原了案件事实,法院对借款予以认定。
建议: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查,会越来越严格,作为出借人,在借款交付时,尽量选择转账到债务人账户的方式,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