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7日20时30分许,杨某某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沿长垣县华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融路交叉口时,撞到行人郜某某,造成郜巧玲受伤的交通事故。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
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并拿到事故认定书,固定事实,保存好证据。
苏冬冬律师
发布者:苏冬冬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7日 6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7日20时30分许,杨某某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沿长垣县华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融路交叉口时,撞到行人郜某某,造成郜巧玲受伤的交通事故。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
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并拿到事故认定书,固定事实,保存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