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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

发布者:何杰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180人看过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2、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3、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

4、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5、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少于上述数量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客观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具体分析起来,包括三层含义: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行为违反了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如果没有违反上述法规,而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国家严格限制的范围内,运输、携带制造麻醉药品;精神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所谓运输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制毒物品从境外运入境或由境内运往境外,所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过境人员将制毒物品随身带入境或者带出境。这两种行为并不要求全部具备,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构成犯罪。

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制毒物品,需数量较大,如果数量较小,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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