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九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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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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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者:侯九龙律师|时间:2021年04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2086人看过

     动动手指,就能轻松挣钱,要当心,你可能已经“入局”。在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而在形形色色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总会出现电话卡、银行卡这些违法犯罪的必备工具。有的人为了蝇头小利参与违法犯罪,直到身陷囹圄才知悔不当初。“法律意识淡薄,不仅没有获利还触犯了法律。现在我认识到自己错了,很后悔。”被告人哽咽含泪。


       近日,滨州市开发区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两起涉“两卡”犯罪案件,即非法出借、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和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贩毒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例一:2020年,袁某通过网络结识收购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身份证照片等配套资料的网友,对方声称高价收购银行卡及配套资料,用于网络赌博走账使用。袁某见有利可图,找到刘某收购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后刘某又联系刘某明,刘某明和他人共办理了9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并邮寄给了袁某结识的网友。一周后,因多地发生电信诈骗案件,袁某、刘某出售的银行卡中,多张银行卡被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冻结,而袁某尚未获利即被公安机关逮捕。

滨州市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刘某、刘某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决被告人袁某、刘某、刘某明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例二:被告人裴某明知他人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向他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接收上游犯罪团伙的汇款,收到汇款后,到银行提取现金交付给指定人员,并按照取款次数或者取款数额获取报酬,裴某明共计获得报酬一千八百余元。

滨州市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与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密码绑定形成的网络支付账户(俗称网络“钱袋子”),一旦被别人掌握,不经本人同意也可完成网络支付。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正是因为诈骗犯利用他人的“钱袋子”完成支付结算,逃避处罚,致使犯罪活动发现难、查处难。


《刑法修正案九》将“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设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为了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利益链条,维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例一: 2020年6月杨某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农业银行卡、联通电话卡、U盾一套连同身份证信息出售他人,获利1400元,后此卡被81人转入资金238万余元,其中多笔资金涉嫌诈骗。2021年2月24日,杨某被旬阳县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00元。


例二:2020年8月龚某将自己注册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588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其提供的账户进帐599万元,其中多笔资金涉嫌诈骗。2021年3月5日,龚某被旬阳县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普法教育: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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