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九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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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中的男女钱款往来, 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发布者:侯九龙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1275人看过

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女方先后以开设餐馆、炒股为由向男方借款总计42.2万元。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但女方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男方对其的赠与,不同意还。


闹上法院后,男方提供微信记录"力挽狂澜"...


事发:

恋爱期间女子借款42万元 分手后男子索要遭拒


早在2014年4月,37岁的男子荣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9岁的秦某(化名),两人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


这年12月,秦某称与他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向荣某借款10万元。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秦某以借款炒股为名分次向荣某借款共22.2万元。2016年1月,秦某再以股市被套需补仓为由,向荣某借款10万元。前前后后,秦某共向荣某借款达到42.2万元。


其后,荣某与秦某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导致分手。分手后,荣某多次向秦某催讨所借款项,但秦某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荣某对秦某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来,荣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归还借款42.2万元及相关利息。


开庭:

女子坚称是男方自愿给的 男子拿出微信记录作证


法院开庭时,对42.2万元是否为借款,荣某和秦某各执一词。


秦某确认她收到了荣某给付的42.2万元,但认为该款项并不属于借款。秦某说,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来源,没有必要向原告借款,并且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荣某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就是借款。该款事实上是用于两人在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秦某为荣某支付的消费支出,另还有一部分是荣某对秦某的赠与,是荣某基于恋爱关系自愿给付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荣某的全部诉求。


荣某则坚称42.2万元都是借款,为此,他提供了两人过往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明。


聊天记录显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内容:


“我现在没钱还你,回去也只能先给你打欠条,还有什么都一次说了吧”; “已经还了6666其他的会尽快还你”;“都给你,反正是你的钱”。


法院:微信用词表明为借贷关系


对于这42.2万元到底为借款还是赠与?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7万元、5万元等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并且,被告在微信中也使用了“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


其次,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并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因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定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交付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被告辩称42.2万元属于赠与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22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记录 可能判决是另一种结果


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金融庭法官赵心晶表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的42.2万元款项到底是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对赠与行为的认定较为严格,赠与人必须明确表示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才能认定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本案中,荣某并没有明确表示出涉案金额为赠与,秦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荣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根据两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秦某使用了“没钱还”、“打欠条”等字眼,说明其知道涉案金额是需要偿还给荣某的,所以法院没有采信秦某关于涉案金额为赠与的抗辩,而是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何防范男女恋爱分手后因经济产生纠纷?


赵心晶建议:爱情需要理性,如果恋人之间不是有赠与财产的打算,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以本案为例,荣某借款给秦某没有任何字据,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判决就是另一种结果了。


欠账还钱,天经地义!

支持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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