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了借款协议和借款确认书,但我没有收到钱。再说了出借人就算真的提供了450万元的现金借款,也不会有这么一大笔现金存放在家里,应该有银行取款记录。”霍某在法庭上自称写了借条没收到钱。不过,出借人胡某直接带了450万现金到庭审现场,反问“谁说我没那么多现金。”日前,经过二审法院终审,霍某需偿还胡某450万元借款。
一审:携450万现金显实力
“这笔款项根本没有发生,退一步说,即使胡某真的提供了450万元现金借款,那胡某也不会将这么大一笔现金放在家中,应该有银行记录,但胡某却无法提供银行取款记录,而且向银行取那么大笔款项,还必须跟银行进行预约。”霍某称,根据测量结果一张新的100元面值人民币约重1 .15克,450万面值100元的现金接近50千克,也就是100斤重,他一个年过六旬的老人,要想扛起100斤的东西是很困难的,另外,胡某没有一次性支付450万现金的能力,不过,霍某的话刚完。胡某携带的箱子就被拉了出来,箱子一打开,里面是一叠叠共计450万元的人民币。
胡某称,2010年3月30日,胡某、霍某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书》,其中一份协议书约定,胡某在2010年4月15日借款450万元给霍某,以现金方式支付,并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还款,否则以总欠款金额按日0 .1%计算逾期利息。但借款到期之后,霍某至今分文未还。
胡某表示,其从事外贸生意,有现金交易的习惯,且当庭出示450万元现金,足以证明他有现金支付的能力,另外霍某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在多个行业中投资,阅历丰富,完全明白签名确认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收到该笔现金,其早已提起诉讼。
二审终审:霍某要还钱
禅城法院一审审判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两份被告亲笔签署的借款确认书,但这笔借款有疑点:借款长达8个月,但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只是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换言之在8个月内属无息贷款,这与日常借款人出借资金收取利息的目的相违背,而且胡某对此也没有合理解释;另外,现金支付450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在银行转账支付较为简易方便的现实生活中,使用如此巨大数额的现金方式与日常生活经验严重相悖……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胡某的诉讼。胡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胡某不仅有霍某亲笔签名和手印确认真实性的借款确认书,而且胡某在一审中对款项的支付时间、地点、过程进行了完整清晰的叙述,另外,胡某在一审开庭时携带的450万元现金也表现他有现金支付能力。相反霍某作为一名经商多年的商人,不可能不清楚在签订《借款协议书》后又在借款确认书上签名的意义及可能承担的风险,故胡某的上诉理由成立。
日前,二审法院判决,霍某需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