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九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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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宽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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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的名义帮他人贷款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侯九龙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2309人看过

【以案说法】

       刘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刘某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向商业银行贷款,但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故求助于张某,请求张某代其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并承诺贷款由其按月归还,另支付3万元转贷手续费给张某。张某顾及双方的朋友关系,同时对刘某承诺的3万元转贷手续费有些心动,经过一番考量,最终同意了刘某的请求。2015年10月,张某通过三家商业银行共贷的信用资金共计103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张某将其中100万元交给刘某,同时将绑定的还贷银行卡交给刘某,由刘某每月按时将还贷资金存入。2016年5月,张某突然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银行告知其卡内余额不足,不能足额扣取当月的还贷资金,张某立刻联系刘某,但是刘某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后张某通过其他朋友得知,刘某生意失败,欠了一屁股账,正在四处躲避账务。张某和妻子都是工薪阶层,并无过多积蓄,无力偿还帮刘某向银行贷得的款项,最终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并将面临银行起诉。

【大律师点评】

       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也就是说,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再转贷他人的可能会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的规定,张某的转贷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故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虽然实际用款人不是张某,但张某与贷款银行构成贷款合同关系。因张某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要求张某偿还剩余的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最后,张某将自己在银行贷得的100万元借给刘某,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张某向银行贷款以借给刘某使用,刘某知道且愿意按银行对张某要求的还款方式,向张某的还款账户每月固定汇入期供,以偿还张某的上述银行贷款。故刘某向张某借款的利率、期限,应当与张某向银行借款的利率、期限一致,刘某应按张某向银行贷款的标准向张某进行相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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