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周某(女)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张某经常不回家且有赌博恶习。周某在怀孕期间,张某不仅不履行丈夫的义务,而且强迫周某回娘家居住,对周某不管不问。其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最终其二人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周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只有上述条件成就,双方的协议才生效。
大律师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