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不同形式遗嘱效力的高低、立遗嘱时间的先后等因素认定哪一份为有效遗嘱。但是,遗嘱人在订立自书遗嘱后,又订立了内容基本一致的公证遗嘱,在该公证遗嘱被合法撤销后,上述自书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在此基础上,是否还要查明并结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认定?
以上规定,侧重于依据不同形式遗嘱效力的高低、立遗嘱时间的先后等因素,对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的效力进行判断和取舍,以确定哪一份为有效遗嘱。依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能够能较好的解决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遗嘱效力的认定问题。
然而,由于实践中所涉案件的情况有时较为复杂,仅仅依据上述认定标准进行处理,还无法确保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因此在处理相关个案时,在依据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还需充分查明并结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对遗嘱效力进行正确的判断和认定。
另外,遗嘱人在订立自书遗嘱后,又订立了内容基本一致的公证遗嘱,在该公证遗嘱又被撤销的情况下,上述自书遗嘱是否依据上述规则判定其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存在疑问。
【案例】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谢某乙等法定继承案【案号(2014)海民初字第16660号】中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 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谢某甲在其去世前立有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应当以公证遗嘱的内容确立继承份额,公证遗嘱外的其他遗嘱应自然失效。本案中,谢某甲在生前将其所作公证遗嘱经合法程序予以撤销,视为其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对其财产进行继承。
【案例】
【北京】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谢某乙以及被上诉人梁某某等法定继承案【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3922号】中认为:2000年9月10日,谢某甲留有自书遗嘱,将1507室房屋留给谢某乙继承;2006年6月29日,谢某甲立有公证遗嘱,将1507室房屋中本人份额遗留给谢某乙继承;上述两份遗嘱所表述的内容基本一致。2013年5月2日,谢某甲在公证机关撤销2006年6月29日的公证遗嘱,该撤销行为有效。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谢某甲2000年9月10日留有的自书遗嘱与2006年6月29日的公证遗嘱其内容基本一致,故谢某甲2006年6月29日的公证遗嘱被撤销并非意味着2000年9月10日的自书遗嘱自然生效。从立遗嘱人谢某甲所表达的真实意思而言,其所立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均表达1507室房屋份额归谢某乙所有的意思表示,现谢某甲将公证遗嘱撤销,既是对1507室房屋由谢某乙继承的意思表示予以撤销,其生前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其所立的自书遗嘱,但其撤销内容基本相同的后一份且为公证形式遗嘱的行为即可推定其撤销了上述自书遗嘱,否则即与谢某甲生前真实意思相悖。因此本案中,视为谢某甲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对其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考量因素】
确定上述审理思路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遗嘱是被继承人于生前做出对其财产的死后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自由则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其财产归属的自由权利。遗嘱自由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集中体现,彰显了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因此,遗嘱人真实的遗嘱意思,是处理个案时必须予以探究和考量的首要因素。
其次,法律关于“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应当依据不同形式遗嘱效力的高低、立遗嘱时间先后等因素认定何为有效遗嘱”的相关规定,其根本出发点仍是遵循维护遗嘱自由的原则,以确保遗嘱人对于处分其身后遗产的遗愿得以实现。此外,继承法对于遗嘱形式要件、不同形式遗嘱间效力的高低、遗嘱的无效等规定,同样是出于最大限度的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思实现之目的,以避免出现被继承人受胁迫或欺骗而订立遗嘱,以及遗嘱被伪造、篡改等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等情况的出现。
再次,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充分查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个案的公正审判。如果机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及其司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容易导致只注重遗嘱形式、订立遗嘱时间等外观因素,而忽视遗嘱人真实遗愿这个内在及核心因素,遇到复杂的案件事实,就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如在本案例中,遗嘱人以公证形式撤销了公证遗嘱,而并未以任何明确的意思表示对之前自书遗嘱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如果忽视本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可能会得出“由于公证遗嘱已经通过公证的形式予以撤销,而之前的自书遗嘱因为未被撤销则为有效”的错误结论。二审法院在查明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的内容没有抵触且内容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认定遗嘱人“撤销内容基本相同的后一份且为公证形式遗嘱的行为即可推定其撤销了上述自书遗嘱”,从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出发,从而做出了公正判决,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的遗愿,又有效维护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