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误区:许多人认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其实,根据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构成工伤。
这里面就有三个关键的问题。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一、何谓“上下班途中”?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还是比较宽泛的。比如上下班时顺道去了菜场买菜或去超市购买日用品再回家、上下班接送孩子而偏离了一些路线、提前上班、下班后主动加班、休息时主动加班、上班迟到、下班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等仍可以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范畴。
但是,毕竟还要从上下班路线、上下班时间、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来判断。所谓上下班路线是从工作场所(包括工作单位和单位指定的工作场所)和经常居住的场所(包括经常居住地、直系亲属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行程所需时间是指本人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住所地所需的合理时间。如果完全背离了这些元素,则显然不能属于上下班途中。
二、何谓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伤者在交通事故中可能会承担的责任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等情形,这些责任划分是由交警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做出的。而非主要责任是指伤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情形,只有具备这些情形时才可以认定工伤。换句话说,如果伤者在事故中承担的是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就够不成工伤。
三、何谓事故伤害?
所谓交通事故伤害,顾名思义指的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受到的伤害。
如果上下班途中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被打伤,或者自己不小心跌倒、摔伤都不可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