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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律师普法/当事人主张债务抵销,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支持?

发布者:侯九龙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114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人们之间的各种交易往来时有发生,互负债务也十分常见,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也往往会主张债务抵销。然而,债务到底能不能进行抵销,又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日,翟某向钱某借款50000元,翟某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21年8月1日之前还款。由于翟某到期未归还欠款,经催要仍拒还,钱某遂将翟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50000元。

翟某辩称,其确实向钱某借款50000元尚未归还,但是由于双方之间还存在租赁关系,2021年3月初,翟某租赁钱某的毛坯房后,其置办了床、衣柜、空调等多种家居用品共花费12000元,该费用应当由出租方即钱某承担,因此,其要求从借款中扣除12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能否适用债务抵消将翟某置办家具家电的费用从其借款中予以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钱某提交的借条以及翟某对借款事实认可的陈述,翟某向钱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此,债务法定抵销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数额明确无争议。本案中,翟某主张与钱某之间的购置家具家电花费的12000元应当在借款中予以扣除的问题,因该项费用双方未经结算,且钱某不予认可,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互负债务的前提,不能适用法定抵消的条款。综上,对于钱某要求翟某归还借款5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翟某归还钱某借款50000元。判决作出后,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债务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债务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本案即涉及法定抵销的适用问题。


债务的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抵销发生的基础,且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存在的,任何一个为不法债务的,均不得主张抵销。

二是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所谓同种类的给付,即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假若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

三是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通常将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该债权须已届清偿期方可主张抵销。

本案中,翟某与钱某之间关于购置家具家电的花费,未经双方结算,且钱某不认可,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互负债务”的前提,因此,无法适用法定抵销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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