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亲家庭中孩子抚养费由双亲支付,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各种兴趣班,那么,在离异家庭中,孩子的抚养费还包括这些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案情简述
秦某的法定代理人朱某与秦某1原系夫妻关系,秦某系双方婚生子。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秦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秦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2013年2月15日至2月22日,秦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到X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3 422.02元。2010年、2012年秦某参加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0年、2011年、2013年秦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11105元。2013年,朱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请求判令麻某支付秦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秦某1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秦某抚养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秦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秦某1支付秦某医疗费六千七百一十一元零一分,教育费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三、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秦某1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解析
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
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本案中秦某长期参加围棋辅导班,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到离婚之后,秦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同意,离婚后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目前也缺乏证据证明围棋班与秦某兴趣不符,并不属于过分的报班的情形,因而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