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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离婚后可以反悔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633人看过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案情简述

  姜某与卫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卫某2。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某小区X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卫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卫某2所有。2013年1月,姜某起诉至人民法院称:X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卫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卫某2,目前还处于姜某、卫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卫某2,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X号房屋。

  卫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卫某2,正是因为姜某同意将房屋赠与卫某2,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姜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X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姜某与卫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X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姜某与卫某离婚后,姜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姜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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